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卫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尧都区工业园区北斗科技项目部办公室内,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而后双方发生厮打。期间,李某某与卫某某将王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卫某某积极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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