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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海毁坏财物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海,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旧城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迁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李某海与杨某会因感情纠葛产生矛盾。2019年10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李某海用石子将杨某会停放在迁西县城关丰泽家园17号楼北侧,车牌号为冀B*****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的前机盖、左右前门、左右后门、左右前翼子板、油箱后备箱盖、前保险杠等处损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250元。

2020年7月4日1时许,被不起诉李某海再次用砖头将杨某会停放在迁西县城关丰泽家园21号楼东侧的上述轿车损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1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李某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李某海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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