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院内油漆路面铺设和绿化项目工程由该医院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长春市万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丁某某因不具备招投标资质,便通过李某某联系了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的于某,意图使用**公司资质进行投标,于某系**公司负责招投标的经理,便答应此事。为顺利中标,丁某某还让于某帮忙再找另外两家公司陪标,后于某联系了吉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安某和吉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被不起诉人李某,借用了这两家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但这两家公司只是出具参标资质,未派遣人员参与投标。经查,丁某某指使自己的司机房某冒充吉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投标,房某找来林某(丁某某和房某的共同好友)冒充吉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投标,因此三家参与投标的公司代理人为丁某某本人和其指使授意的人员,形成“围标”之势,又因没有其他公司参与投标,故丁某某以208.7597万元顺利中标。经查,上述三家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均系丁某某一人出资,标书、报价、参数、技术规格等内容均由丁某某、于某等人联系制作。丁某某等人恶意串通投标报价,致使吉林****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高于**公司,达到非法中标目的,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在参与投标过程中,丁某某、于某、房冰、林某、安某、李某对串通投标一事皆是明知。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帮助犯,鉴于此案刚过立案标准,且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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