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9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粤VD0****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普宁市赤岗镇青屿村英某某山路高速桥下路口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遇情况措施不及,致与推自行车过公路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李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某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也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李某某谅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本案属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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