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东风”牌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环线至丰南区一条乡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南区一个村北处时,驶入公路西侧沟渠内,造成乘车人董某某(系李某的妻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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