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三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A****7小型轿车在西安市阎良区**路行驶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02.9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