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咸阳市 秦都区渭滨镇**村*街**号,住址:渭城区长陵路*小区*号楼****号,村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与朋友一起在秦都区建设路吃饭饮酒。12月17日凌晨零时许,李某驾驶陕D*****号小轿车沿咸阳市人民路自西向东行至渭城区抗战路十字时,被交警现场查获。随后,交警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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