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0时许,李某醉酒后驾驶晋L*****号轿车行驶至洪洞县**线**村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674号鉴定意见认定:李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36.55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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