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沧州市运河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19时许,在**镇**村路口,被不起诉人李某与及某某因为行车问题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用脚踹及某某胸腹部,致及某某右侧第三、四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李某以往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其犯罪后能真诚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及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荣誉证书、悔过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 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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