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 2018年7月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3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原平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30,被害人许某某来到原平与“网恋”女友李某某见面。7月2日17时左右,李某某以见家长名义将许某某带至我市京原南路二轻家属院一独院,许某某见人多怀疑为传销组织要求离开,遭到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孔某某等人的殴打。后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再次殴打被害人许某某,并索要钱财,被告人闫某某将许某某随身携带的3000元以及11张银行卡拿走,索要密码并安排白某某、王某某去银行取钱。当晚12时左右,被害人许某某趁看守不注意翻墙逃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原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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