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7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2006年5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吴云锋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至7月底,章某某与王某甲(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客孙某某、邬某某、包某某、沈某某等人在本市南浔区**镇等地,以“筒子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按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抽头。并安排杨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记账、抽头、发放赌客车费等;仰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保管赌具、偶尔代替王学祥看管场子、提供矿泉水等;王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洗牌;被不起诉人李某与李某某负责接送赌客,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仰某某均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王某乙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200元。
1、书证:户籍信息,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同案证人章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情节轻微,李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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