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75********,满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小区**栋**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4日23时45分许,李某甲、关某某搭乘李某甲的轿车送邢某某、谷某某夫妇到天津市红桥区**路**小区回家,遇被害人周某某与其妹夫李某乙酒后在该小区门口闲聊。当李某甲的汽车驶离时,李某乙误认为李某甲一方质疑其车辆占道影响了通行,无故踢踹李某甲汽车逼停车辆,后李某乙、周某某、李某甲、关某某四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撕扯,邢某某、谷某某见状上前将双方劝阻。被害人周某某在李某甲汽车驶离后,又追赶邢某某无端实施殴打。李某甲、关某某乘轿车路口掉头往回走路过该小区门口时,看到被害人周某某殴打邢某某和谷某某,遂停车并翻过马路护栏,上前将被害人周某某踢倒在地,后双方相互推搡撕扯过程中,李某甲、关某某多次将被害人周某某击倒在地,致周某某手、脚、面部、尾骨受伤。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1、周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2、周某某左眼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3、周某某骶5椎体骨折为轻伤二级。
4、周某某右手小指末节指骨基底骨折为轻微伤。
5、周某某右足舟状骨背侧缘撕脱性骨折为轻微伤。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骶5椎体骨折在倒地过程中可以形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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