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区**号楼**号门。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诽谤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寻衅滋事、诽谤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区**镇**村**屯,2019年10月13日因涉寻衅滋事、诽谤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区**镇**村**屯,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诽谤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冯某甲、马某甲、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诽谤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冯某乙(另案处理)为提高信息网络关注度,编造、篡改收集来的信息,由王某甲(另案处理)编写,自己主播,陈某某(另案处理)拍摄制作成集,崔某某(另案处理)付费,取名“现实版《人民的名义》”。冯某乙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冯某甲、马某甲、赵某某等人在优酷、腾讯、搜狐等网站上传,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截止2019年该视频共拍摄26集,点击、转发量巨大,造成极大社会影响。其中,李某甲在朋友圈发布8集,冯某甲在优酷网上传视频2集,马某甲找赵某某上传未成功。
2017年10月16日,党的“十九大”召开前,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冯某乙、崔某某的指使下购买往返机票,跟随崔某某等人,以冯某乙被判刑是“冤案”等诉求为名,到香港找报社递交材料,欲开新闻发布会。在政府工作人员劝返时,冯某乙提出给解决上访费用人民币10万元,否则不回去。10月21日崔某某确认10万元汇入其建设银行卡后,李某甲随同冯某乙、崔某某等人才返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有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优酷视频提供的”现实版《人民的名义》”四集击量及上传账号、关于李某甲转发“现实版《人民的名义》”的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冯某乙、崔某某、马某乙、宋某某、王某乙、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冯某甲、马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冯某甲、马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冯某甲、马某甲、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冯某甲、马某甲、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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