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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刘某甲等七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某甲)(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自由职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肖某某(已判决)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廖某某(另案起诉)出资购买吸砂船用于非法采矿,先后招募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马某某(已判决)等人参与非法采矿犯罪。11月24日,该非法采矿团伙在长江岳阳临湘段**路水域盗采江砂。

2019年11月,李某甲在湖北省洪湖市**王姓男子处购买江砂1500吨,在运输至湖南省岳阳市**水域时,因王姓男子提供的江砂运输手续不合法而导致该船江砂被没收。后该王姓男子联系非法采矿团伙成员廖某某购买江砂,作为对李某甲的赔偿。

李某甲经孙某某联系到“杨河989”号自卸驳股东、被告人刘某乙,雇佣该船运输由王姓男子赔偿的江砂,并指派周某某(另案处理)随船装货、押运。11月23日,廖某某安排马某某陪同周某某搭乘“杨河989”号自卸驳,由管事何某某(另案处理)指挥该船前往长江临湘段**路水域接载江砂。2019年11月24日1时许,肖某某指挥非法改装的无名吸砂船在长江临湘段**路水域盗采江砂,并将盗采的3305.7吨江砂(含水)装载到“杨河989"自卸驳。同日3时,无名吸砂船及“杨河989”号自卸驳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局分执法民警当场抓获。经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该3305.7吨江砂(含水)价值16859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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