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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张某甲等14人赌博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维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蜂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2********,傈僳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蜂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中,李某甲、赵某某、和某某在维西县**镇**街与**街交界处所租的出租房里组织赌博敲板板、玩三公12天,参赌人数每天最少4人以上,共计48人以上,李某甲抽水分到6万元。蜂某某帮忙4次,得到李某甲、和某某给的共四百元钱。

2019年3月左右,李某甲与张某甲在维西县**镇**村**家组织赌博7天,参赌人数每天4人以上,共计28人以上,抽水共计1万元。李某甲安排帮忙的人做事情并发给他们工资。绍某某帮忙4次,得到800元钱。罗某某帮忙2次,没有得到钱。陈某某帮忙1次,得到500元钱。薛某某帮忙1次,没有得到钱。吴某某帮忙1次,得到200元钱。徐某某帮忙5次,得到3500元钱。蜂某某帮忙6次,得到900元钱。

2018年12月左右,李某甲、张某甲、赵某某、和某某在维西县**镇**室组织赌博五天,每次参赌人数4人以上,共计40人,抽水2万元。李某甲安排帮忙的人做事情并发给他们工资。徐某某帮忙4次,得到1500元钱。蜂某某帮忙5次,得到500元钱。罗某某帮忙3次,得到500元钱。薛某某帮忙2次,得到300元钱。邵某某帮忙1次,得到200元钱。陈某某帮忙4次,得到1000元钱。

2019年3月份左右,李某甲、张某某、徐某某在维西县**镇**街徐某某所租的出租房里组织赌博1天,参赌人数5人以上,抽水共计2000元以上。李某甲安排帮忙的人做事情并发给他们工资,徐某某有时发牌、倒开水、接对讲机等,得到600元钱。蜂某某帮忙1次,得到300元钱。邵某某帮忙1次,得到200元钱。

2019年3月23日,李某甲、张某甲在维西县**镇**生态园里组织赌博1天,参赌人数21人,抽水共计29100元。李某甲安排帮忙的人做事情并发给他们工资。徐某某、蜂某某、邵某某帮忙1次,没有得到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在李某甲等人五起开设赌场活动中帮忙17次,违法所得共计2100元。蜂某某在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中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蜂某某、值班律师均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了字。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蜂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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