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3年6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丙(已提起公诉)、田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家欲带走母亲尚某某,张某某拒绝开门。李某丙、李某甲翻墙进入张某某家,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持一䦆头打在李某丙背部,李某甲便在张某某面部打了两拳。随后,李某丙在张某某的腰部、肋部踢了几脚,致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主要是面部局部的软组织挫伤及右侧第4、5、6肋骨骨折等,其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虽然殴打了被害人张某某,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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