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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非法狩猎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及李某甲、李某丙使用皮筋钢珠枪在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村九州江河边处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白喉红臂鹎鸟、棕背伯劳鸟,后被廉江市公安局新民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李某甲等人使用的皮筋钢珠枪、钢弹珠等工具,捕猎的白喉红臂鹎鸟与棕背伯劳鸟各一只,抓捕五只幼鸟。经鉴定,李某甲等人狩猎的两只鸟类,五只幼鸟均列入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及李某甲、李某丙非法猎捕的目的是煮粥吃,没有出售、收购等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认罪悔罪,且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较小。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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