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广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间,因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与叶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叶某某与李某乙达成协议,将其任法人的“大田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田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挂靠的11台货车到李某乙在三明万达的工地拉土方,并约定以车辆经营利润部分折抵欠款。后双方因车辆经营问题产生矛盾,上述车辆被李某乙占有、使用。2018年3月开始,上述货车年检陆续到期,为顺利通过年检,李某乙在明知未取得**公司、**公司委托书的情况下,即以每台200元的价格委托其弟弟李某甲代办车辆年检。后李某甲通过拨打小广告的方式,以每张100元的价格先后伪造了8份盖有**公司印章和3份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委托书,用于办理车辆年检事宜。
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上“大田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印文、检材上“大田县**物流有限公司”的印文均是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
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李某甲退出非法获利2200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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