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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省南靖县人,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花园**栋**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资阳市 雁江区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园**栋**单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3月4日补查重报

连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于2019年6月份帮钟某某(QQ昵称:小猪哥)搭建淫秽视频打赏平台,做防封处理,并且提供给钟某某大量的域名;7月份帮钟某某的打赏平台进行数据库恢复;8月份帮钟某某的打赏平台做防封技术处理。李某乙出售给钟某某用于防封的域名是李某乙通过QQ(账号:48999****)和QQ昵称:“域名出租”处购买过来的,每个域名收取李某乙7元钱;防封是李某乙的QQ(账号:48999****)和QQ昵称:“防封大师”处租赁的,每月他收取2500元钱的费用。李某乙自称从中获利4000元钱左右。

2.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2019年6月份,通过注册拼多多商铺生成收款二维码的方式,为钟某某(QQ昵称:小猪哥)传播淫秽视频提供收款服务,后来到2019年8月上旬,李某甲通过购买了约130个微信号以生成微信二维码的方式,为钟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提供收款服务。微信号以生成微信二维码的主要流程是:李某甲在淫秽视频打赏平台的同行群向一名群友购买微信号,然后根据群友发过来的账号信息让陈某甲和陈某乙登录微信号并生成收款二维码,随后将收款二维码上传至“小猪哥”提供的U支付平台,最后将收款微信号收到的钱款转到李某甲的微信或者钟某某指定的银行卡内。同时陈某甲和陈某乙在已知李某甲为传播淫秽视频的客户提供收款服务,都继续接受李某甲雇佣来协助收取传播淫秽视频所得的钱款,陈某甲和陈某乙每天工资200元。李某甲自称以微信号生成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共帮助“小猪哥”收了约20000元人民币打赏金额,获利约7000元人民币,陈某甲获利800元,陈某乙获利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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