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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女,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盗窃衣服自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其胞妹即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经商量后,决定到化州市**街道办**市场**店盗窃衣服。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2日上午,李某甲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搭载李某乙来到事主张某某位于化州市**街道办**市场**店处,由李某乙进入该店盗窃到两件黑色女装T恤衫;   

2、2020年6月5日上午,李某甲和李某乙来到事主李某丙位于化州市**街道办**市场**楼的**店,由李某乙负责望风,李某甲则进入该店盗窃了四条T恤衫。

3、2020年6月8日上午,李某甲和李某乙来到事主李某丙位于化州市**街道办**市场**楼的**店,由李某乙负责望风,李某甲则进入该店盗窃了十一条T恤衫。两人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

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事主张某某被盗窃的两件T恤衫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8.66元;依据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于李某丙被盗的服装店为无人商店,衣服明码实价,以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销售,且有销售实例,该中心建议以人民币365元作为被盗的十五件T恤衫的损失价格。

事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十七件T恤衫分别返还给事主张某某、李某丙。事主张某某、李某丙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李某甲、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刑事和解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主动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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