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村**组。2014年12月9日,石某某因犯赌博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11月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二次退回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2日二次补查重报。
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份,山阳县**街办**村委会**徐某甲以个人名义从山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承包陈家湾村总价值约八十万元的地基碾压工程。后徐某甲在本村寺沟垣组召开组民会议,会上徐某甲说到其从山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承包总价值约八十万元的地基碾压工程,如谁愿意干活就跟着干。2018年6月24日,在施工中李某乙给在元子街干活的张某甲打电话让回来从受害人徐某甲手上要些垫方工程。当晚李某丙酒后到受害人徐某甲施工地,睡到张某乙驾驶的运输拉料车前。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石某某等人在旁边给徐某甲施压长达两个多小时。受害人徐某甲到场后,李某甲等人将徐某甲叫至石某某家,取出准备好的笔记本,胁迫徐某甲写下将工程造价约四十万方垫方给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石某某、李某丙等五人。随后刘某某以施工的地方有其的承包地为由,到现场阻挡施工,拿着一把斧柄长约30公分,斧刃长15公分,宽约7公分的斧子,在其地四周钉木桩,拉铁丝围挡,不让施工车辆填埋垫方,后向徐某乙提出自己也想入股。随后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挡,拿着斧子在其地边转悠,禁止施工车辆填埋,因其是陈家湾本村人,施工工地负责人徐某乙等人都未报警。最后由受害人徐某甲出面,刘某某在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中参股,年底上述六人各获利6800元。此工程尚有10余万元工程款工业园区管委会未结算。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2018年5月22日,徐某甲和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回填碾压工程施工合同,徐某甲代表的是个人还是村组集体,合同主体不清;2018年6月24日晚,李某丙去阻挡施工前,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石某某和李某丙是如何协商的,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清;2018年6月24日晚李某丙去阻挡施工,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石某某等人给徐某甲如何“施压”以及在李某乙、张某甲、石某某与徐某甲签订协议过程中是否胁迫徐某甲,“暴力”、“威胁”手段不清。本案经两次退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石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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