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7日和10月9日,王某某、黄某某夫妻分两次共向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借款22万元(月利息5%)后,一直向李某甲偿还借款利息至2019年1月,共支付利息247740元(包括用家电顶账的),还本金5.5万元。因二人向多人借了高利贷,无力偿还,2019年1月以后王某某、黄某某夫妇被债务所逼,不再接听借款人的电话(包括李某甲的电话),所经营的“**电器”铺也不再经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为索要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于2019年3月,派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夜间到“**电器”铺外蹲守,等候王某某、黄某某夫妻。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蹲守了20日左右,于2019年3月25日发现黄某某夜间到该“**电器”铺内拉货,遂打电话叫来其父亲李某甲,父子二人在“**电器”铺内逼迫黄某某给其出具了同意在该店铺内住下,次日解决借款纠纷的条据,并拿走了该店铺的一把钥匙。次日黄某某找李某甲解决问题,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逼迫黄某某将其位于**小区**室作为22万贷款的抵押物,抵押于李某甲,李某甲拿走了该房的钥匙。后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担心黄某某使用其他钥匙将店铺内的货物转移,私自在门上加了一把链锁。2019年4月15日在王某某、黄某某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叫来犯罪嫌疑人李小龙、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擅自将“**电器”铺内的货物作为贷款的抵消物,强制拉到了李某甲位于**村的院落内,经鉴定,价值3171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具有强拿硬要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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