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等5人寻衅滋事罪)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街道办事处**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8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队**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力,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街**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93********,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街**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夏某某、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夏某某、陈某乙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夏某某、陈某乙等在夜派对酒吧喝酒,8日凌晨2时30分许,李某乙等四人先离开酒吧,剩下李某甲在酒吧,李某甲因酒醉找不到出路,后李某甲要求酒吧服务员扶其下楼,在此过程中,酒吧保安卢某某的手机摔在地上屏幕坏了,后卢雍将此事告诉杜镕,杜镕遂要求李某甲赔偿手机,并要求李某甲到酒吧大厅钻石一号卡座商谈,李某甲遂打电话给李某乙说他在酒吧被围住不让走。李某乙、夏某某、袁某某、陈某乙等赶回夜派对酒吧,李某乙等人便去找杜某某理论,此时李某甲便动手殴打杜某某,酒吧管理人员李立及服务员刘某某、吴某某、余某某等便劝架,夏某某等将杜某某推到酒吧厕所边,后厮打起来,此时李某甲欲奔往杜某某处殴打杜某某,被刘某某抱住,后李某甲便拿烟灰缸砸向刘某某头部,刘某某的同事(老表)朱某某看到刘某某头部受伤出血,便上前去帮忙,双方在洒吧又打起来。打架过程中导致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2020年7月11日,李某甲、李某乙的大哥代李某甲、李某乙与刘某某、朱某某、吴某某、顾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向对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8000万元,并得到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羁押文书;2、到案经过;3、入所健康检查表;4、户籍信息;5、受害人的陈述;6、证人证言;7、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8、鉴定意见及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夏某某、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夏某某、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