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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2月4日,身份证号码4409241962********,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路**号自建房屋。汉族,初中文化,广东**有限公司驻**办事处业务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59********,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办**路**号,现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宿舍**栋**楼**房。汉族,专科文化,广东**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某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因被不起诉人广东**有限公司驻**办事处业务员李某甲之前帮助广东**有限公司采购的材料没有开具发票,所以该材料款项无法报销,便与广东**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某乙商量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后李某乙提供“何小姐”的电话号码137*******给李某甲,并叫李某甲联系 “何小姐”开具发票一事。李某甲联系到“何小姐”后,与“何小姐”约定,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支付2% 手续费给“何小姐”。 但李某乙计划向公司的财务报销2.5%的手续费,剩下的0.5%的手续费与李某乙平分。

2018年2月份,李某乙在接收到“何小姐”寄给其的共61份“购买方”为“广东**有限公司”,“销售方”分别为“佛山**有限公司、佛山**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总金额为5959429.86元,总税额为178783.14元,价税合计总金额为6138213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查询到这些发票是真实有效的发票后,便告知李某甲可支付约定的虚开发票手续费给“何小姐”, 于是李某甲以现金方式支付了12万多元手续费给 “何小姐”。为了做好公司账目,李某乙叫李某甲联系“何小姐”寄上述3间公司网上银行操作账户转账时使用的“U盘”给自己后,叫公司的出纳员颜某某根据上述虚开的3间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所打印的银行账户和金额情况,通过网上转账方式,从“广东**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化州支行所开设的“7406********”公账账户内转款到上述相应的3间公司账户后,再通过利用“何小姐”所寄来的上述3间公司网上银行操作账户转账时使用的“U盘”,将所转到上述3间公司的款项转回到与“广东**有限公司”同属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丙”的“广东省化州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化州支行所开“20160721092********”的账户内,并利用上述所虚开价税合计总金额为6138213元的6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在“广东**有限公司”2018年1月份至2018年3月份的账目中。

2018年8月份,在化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现该公司有虚开上述发票嫌疑而要求该公司进行自查时,广东**有限公司对上述虚开的6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作废冲正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同庆税务分局于2018年10月15日出具《说明》一份,说明广东**有限公司取得的61份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税收政策工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畴,该6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10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广东**有限公司已对购进发票金额合计6138213元自查冲销,不进入成本,不影响利润,对企业所得税没有造成影响。2019年1月16日,李某甲、李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上述虚开的6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入账成功,两人没有从中获取到利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0万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也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O2O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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