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地同户籍**。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9 月14 日8 时许,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政府在对宜兴埠镇**村一带进行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李某甲怕有人强拆其房子,持菜刀将协助拆迁的保安队员王某某、李某乙先后砍伤。后现场保安队员洪某某、周某某等人强行进入李某甲户内并对李某甲进行控制,其中洪某某使用木棍击打李某甲头部,并用脚踩李某甲上身,周某某对李某甲上身有跪压行为,共同致李某甲受伤。经鉴定,李某乙左颧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前臂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甲肋骨多发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枕硬膜下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癫痕、体表擦伤、牙齿松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现双方已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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