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9********,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受沂水县**镇**村李某甲约集到沂水县**水库帮忙站场打架,在双方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李某甲车内拿一棒球棍吓唬对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未殴打他人,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对方谅解,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此,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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