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光*”,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镇**村***屋**附*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区**镇**花园一出租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6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非法营利,租赁本市**区**镇**工业区***路*号一楼101、102房摆放一台跑马机让客人进行赌博,并从2018年4月底起雇请其同居女友阮某甲在其店铺内为其看铺,为赌博人员上分。2018年6月1日12时30分许,民警在工作中在检查上述店铺时,发现店内有人利用跑马机进行赌博,并将店主李某甲和阮某甲抓获。经查,查获当天有黄某甲(男,案发时17周岁)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店内使用跑马机进行赌博。另查明,涉案跑马机设有两组独立操作按钮,可以供两人同时独立参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且为初犯、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