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李某甲)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小区。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4日,刘某某以人民币4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桦南县**乡**村护村林杨树共计4525棵,并办理了林木采伐手续。2019年2月10日,刘某某将杨树出售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2019年2月14日9时许,李某甲带领陈某某等人在桦南县**乡**村村南林带进行伐木作业,被害人张某甲等村民在施工现场捡拾树枝,李某甲及工人对张某甲等人进行劝阻未果,在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李某甲的施工团队继续施工,导致张某甲被砍伐倒地的树木砸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死者张某甲符合生前钝性物体作用所致肝脏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失血死亡。案发后李某甲、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9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系初次犯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