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有限公司**林场工人,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 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4日,刘某某以人民币4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桦南县**乡**村护村林杨树共计4525棵,并办理了林木采伐手续。2019年2月10日,刘某某将杨树出售给李某甲。2019年2月14日9时许,李某甲带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在桦南县**乡**村村南林带进行伐木作业,被害人张某甲等村民在施工现场捡拾树枝,李某甲及工人对张某甲等人进行劝阻未果,在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李某甲的施工团队继续施工,其中陈某某负责砍伐树木,在伐树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张某甲被砍伐倒地的树木砸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死者张某甲符合生前钝性物体作用所致肝脏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失血死亡。案发后李某甲、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9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系初次犯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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