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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不起诉决定书)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2020年9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时40分,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看见车某某和被害人李某乙步行在西昌市吉祥路紫微星座路口人行道上,因为三者之间存在纠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便上前与被害人李某乙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用砖头将被害人李某乙头部及身上多处打伤。经鉴定李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4日,李某甲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刑事和解,赔偿李某乙人民币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和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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