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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身份证号4206251973********,中共党员,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算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6月2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指定宜城市公安局管辖,2020年1月9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3日宜城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赵某某从襄阳**办科长**处得知襄阳市** 二期装修及安装工程要进行邀请招标,随即安排付某某全权负责此次投标工作,付某某分别联系了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的负责人李某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代理人冯某某,邀请了他们参与陪标。然后付某某安排办公室孙某负责制作四家公司的综合标书、预算部李某甲负责制作四家公司的商务标书,质量部游某负责制作四家公司的技术标书。标书做好后,付某某将做好的标书让冯某某加盖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并付给了冯某某2000元的好处费;让李某乙在准备好的标书上加盖了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付给了李某乙5000元的好处费。2015年7月21日,孙某代表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冯某某代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乙代表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安排公司员工刘某某代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了**二期装修及安装工程的开标。最后*甲公司以898.77万元中标。2019年6月14日,*乙公司**赵某某和副**付某某以及办公室主任孙某因**工程项目被刑事拘留后,指使员工蔡某删除清理了关于**工程项目的相关数据资料。

案发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代表该公司退缴违法所得26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属从犯,且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甲公司积极退缴涉案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服务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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