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19〕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得知其子李某乙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8年3月在湖南省隆回县客运站附近以60元的价格购买一份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又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村委会以假的《出生医学证明》为证,让村委会出具关于李某乙出生日期的证明。后李某甲将两份材料交由李某乙的辩护律师林某某,由林某某提交至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以证明李某乙作案时系未成年人。2018年8月8日,李某甲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时即供述了买卖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犯罪事实。该份《出生医学证明》未被作为李某乙运输毒品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经昆明市呈贡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认定,该份《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件。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30日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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