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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上**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053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办理贷款将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本(房屋和车库)抵押给贷款方,后李某甲因担心其母亲知道自己将房屋抵押会着急,便托为其介绍贷款的李某乙帮忙,打算办2本假的土地证放在家里,以应付母亲的检查。李某乙找到当时的同事石某某,让石某某帮忙办理此事,并支付给石某某人民币750元。石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微信联系卢某某,让卢某某帮忙办理上述事宜,并将人民币750元转给卢某某。卢某某遂联系办理假证的孙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办理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2本,并向孙某某支付人民币560元,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19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照片)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卢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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