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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手续后,转卖他人以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是否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不清;交付给上家的材料是否系国家机关证件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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