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李某乙由同庆小学往上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同庆镇东风路**号门前路段时,碰撞上道路左侧路外的水泥管,造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乙受伤送化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广州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死亡,其家属在未告知交警的情况下和未经过法医进行死因鉴定的情况下对李某乙尸体进行了火化处理。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乙无责任。
该案经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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