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吉AW**号小型客车沿本市布海镇义和村至102国道水泥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义和村6组十字交叉路口处时,李某甲由于观察不周,未发现其驾驶车辆右侧由李某乙驾驶的吉A**号二轮摩托车即将通过路口,随即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现场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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