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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07时10分许,李某甲驾驶无号牌“战马”牌三轮摩托车(载7人,含驾驶人)由会泽县马路乡新山村委会新山小组陈家梁子往新山小组三棵桩方向行驶时,翻下行驶方向右侧的山坡,造成乘车人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李李某乙(李某甲之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陈某某、李李某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20年5月27日,李某甲与陈某某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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