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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杨侨镇**分场**队,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09月18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上午8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粤LV****号轻型普通货车在G205线国道博罗县杨侨镇观音阁路口路段倒车时,与行人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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