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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双辽市**食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双辽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5月29日20时45分,李某甲驾驶的吉C****3号一汽牌小型汽车沿双辽市白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政务大厅北门北50米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乙撞上,致李某乙受伤送往医院救治,车辆受损,经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8月4日李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某乙死亡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主要作用,参与度拟评定为80%,李某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甲积极救治伤者,在李某乙死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 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授权委托书、收条;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讯问光盘;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双辽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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