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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巧家县********,务农,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侄女李某乙、父亲张某某、母亲冯某某,由云南省巧家县往宁南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248国道1878Km+10m路段,车辆撞在右侧便道路肩上后,车辆反弹至公路中间,造成张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冯某某受伤,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脑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致死。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因其具有案发后积极救治死者,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李某甲系受害人的亲生女儿取得其母亲和其余同胞兄弟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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