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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由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湘H*****小型轿车搭乘被害人即其父亲李某乙,从桃江县桃花江镇往灰山港镇方向行驶,途经灰山港镇石洞村路段时,遇高某甲驾驶的湘H*****小型轿车搭乘陈某某相对而来,因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车辆逆向行驶,致使其车辆与高某甲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甲、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符合重型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9月10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向交警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李某乙的其他近亲属谅解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甲以及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谅解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高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甲、陈某某的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提取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死因鉴定书;6.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被害人李某乙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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