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区**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2018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各15日。
临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牌号为琼C2VR**的二轮摩托车载杨某甲由**线至**农场道路北侧的小路口驶出,恰逢陈某甲驾驶一辆牌号为琼CDS2**的二轮摩托车由**线往**农场方向行驶至此,由于李某甲所驾驶车辆从右侧路肩行出未让行,导致两车避让不及相撞,结果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杨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查证,当事人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高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许 能
检察官助理:李秀怡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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