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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0时30分许,李某甲驾驶桂KH****重型专项作业车从保亭县山海高速金江特大桥工地往九公里石场方向行驶(由西往东),途经保亭县**农场**路段处,停车到道路旁的小卖部购买香烟,李某甲购买香烟后登车,在未注意观察车身周围情况下再次驾车行驶,行人李某乙由东往西步行至桂KH****重型专项作业车车头右前角部位处,导致桂KH****重型专项作业车车头右前角部位撞倒行人李某乙后碾压,造成当事人李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2019年8月3日案发当日李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自首。李某甲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 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黄德友

检察官助理:田巧玲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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