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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证驾驶甘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会宁县窝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会宁县中川乡梁堡村梁堡小学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与东侧梁堡小学院墙碰撞,致李某乙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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