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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及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贵A****C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清镇市林落线(林歹至落夯)往清镇市站街镇太平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落夯村路段处时,因操作不慎致使其驾驶的车辆撞到路边的灯杆后侧翻,在侧翻过程中撞到路坎下的行人陈某甲,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李某甲、杨某某、许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受伤及贵A****C轻型栏板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置。2020年5月18日,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盆部损伤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5月23日,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A****C号轻型栏板货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照明信号装置除前位灯无法正常工作外,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工作状况正常。2020年5月27日,经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杨某某、许某某、李某丙、李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许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于2020年5月28日分别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陈某甲家属某某、某乙、陈某丙、某丁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李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刑事、行政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且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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