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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搭乘其母亲桑某某,从通江县人民医院往杨柏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省道302线255KM+100M处时,撞上右侧护栏,造成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甲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李某甲认罪悔罪态度好,获得了父亲李某乙、兄弟李某丙及其他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的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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