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遵化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小区,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载乘被害人李某乙,在遵化市港陆专用道后窑村村口处,从路南驶入道路向北横过道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刘某某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乙受伤,2020年5月20日李某乙在遵化市人民医院死亡。2020年6月30日,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其他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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