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张家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暂住张家港市**镇**街**小炒楼上**室(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苏ER****重型自卸货车沿张家港市晨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晨德路**镇**村**组**号路段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驶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54岁,河南省郏县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因对前方路面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未与右侧同向行驶的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横向距离,苏ER****重型自卸货车右侧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相擦,致使被害人王某某跌倒后其人体被苏ER****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1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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