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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身份证号码4526011989********,瑶族,中专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桂L****8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女儿李某某、李某丙、儿子李某丁沿国道324线由汪甸乡往百色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4线1952公里600米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坠入水库,造成李某丙、李某丁死亡,车辆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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