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睢阳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车,沿S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睢县**镇**卫生室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两轮电动车的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两轮电动车乘坐人杨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李某乙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甲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拨打110报警电话,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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